9月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披露了徐翔案件的部分基本情况。从上述隐蔽性来看,场外期权可以说是基金管理人等相关从业者应对日益严格的监管而开发的违法犯罪手段的升级版。由于公募基金一般具有相对规范的决策和管理机制,基金管理人很难随意决定买入或卖出特定股票。连续交易操纵模式中,实施连续交易、联合交易等手段难度更大,极易被利用。发现。
与上述案件类似的情况,涉案基金管理人属于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毫无疑问。老鼠仓本质上是一种失信行为。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金融从业人员作为代表客户理财的专业人士,应该勤勉工作,为客户利益服务。但在老鼠仓案中,相关金融从业人员却利用了自己掌握的他人信息。资金为自己谋利。
1、基金经理非吸
对于本文讨论的做场外期权的基金管理人来说,如果他们在与上市公司高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高管、员工的交往中,获取了可能对某只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例如,一家上市公司将决定进行一项重大收购。
2、基金经理非诚勿扰
因此,期权交易指向的是未来可以行使的权利。我们其实可以把它当作一种商品。购买期权后,买方有权在未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特定标的物。为了获得这项权利,买方在购买期权时需要向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笔费用通常称为溢价。
3、基金经理非法获利11亿
其中,徐翔等人经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二级市场卖出获利49.78亿元;仅徐翔一人就获得大宗交易减持21.24亿元,持有东方金宇定向增发股份。 1.44亿股;徐翔等人共同获得大额交易减持15.91亿元;王某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获利6.45亿元。
4、基金经理非法获利
根据网上流传的信息,我们认为涉案基金管理人可能的操作模式是:涉案公募基金管理人在任职期间,获得其所任职公募基金将投资的未公开信息。在某只股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该股票价格的未公开信息中,预见到该个股的价格未来将大幅上涨。当公募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正常管理和运作基金时,即使其所任职公募基金的投资行为确实影响了股票价格,这也是其正常经营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不存在的。很难确定他操纵了证券。市场具有主观性、故意性,使得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更加难以认定。
本文认为,对于想要通过违规操作获取非法利益的基金管理人来说,场外期权相比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直接购买相关证券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以下三大优势。本文在介绍了场外期权的基本概念并分析了基金管理人为何青睐场外期权交易模式后,试图从刑事角度分析基金管理人对场外期权的刑事责任,以解释传闻中的基金管理人为何被带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