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托管人有哪些机构
银行业协会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规定银行的连带受托责任,托管银行不承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律责任,托管银行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的义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股权基金投资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基金财产保全连带责任。
参见倪守斌:《托管银行在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责任》,发表于《上海法制研究》2019年第5卷第480页;卢海宁:《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09年2013年博士论文,第154页;徐林奇:《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第28-29页。这对于保障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1、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制定基金投资监管标准和程序,通过设定预警指标,对基金合同生效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管等方式,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基金托管人条件
一般来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资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并配备门禁系统; 2)接触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3)有完整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4)安全的资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五)基金托管业务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能力。
3、基金托管人一定是银行吗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比个人投资者更专业,可以聚集分散的资金,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但从本质上来说,任何投资都不能保证赚钱而不赔钱,风险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区别只在于风险的大小。例如:(山东临沂罗庄法院(2020)鲁1311民初180号) 2、受托人的责任类型为补充责任。
4、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按照交易程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通报。
5、基金托管人一般是谁
三是通过扩大《证券法》第二条依法对国务院认可的其他证券的解释,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基金法》的适用范围也是可行的;四、证监会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明确,根据基金法制定,但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出具批准文件,由中国证监会颁发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程序终止。